[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5月14日,亳州市谯城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谯政(2016)54号),进一步明确了在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中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所肩负的职责以及不严格履行职责所给予的处分。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5月14日,亳州市谯城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谯政(2016)54号),进一步明确了在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中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所肩负的职责以及不严格履行职责所给予的处分。
《通知》指出, 谯城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区负责对全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区监察、建设、公安、城管执法、交通、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积极配合。
《通知》规定, 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有: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及时组织依法查处;建立信息统计零报告制度,按时填写“违法用地信息报告单”,并于每月1日、16日上报区;对已发生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设施等按规定应予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区国土资源局在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有:负责全区土地管理的日常巡查工作,承担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或乡镇转办的违法用到案件及时进行查处;负责统计全区违法用地情况,每月初、月中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参与各乡镇组织的违法建设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工作。
《通知》强调,依据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宗数、面积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党政政纪责任。全区范围年度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给予区责任人诫勉处理,给予分管负责人停职处理。对以美丽乡村建设、集镇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为名违法进行开发,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用地或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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