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对工业企业和拿地开发商来说非常重要,在对工业企业拿地、增盖厂房限制进行放宽的同时,对开发商拿地资金要求提高,土地闲置1年就需要缴纳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即可能被收回。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对工业企业和拿地来说非常重要,在对工业企业拿地、增盖厂房限制进行放宽的同时,对开发商拿地资金要求提高,土地闲置1年就需要缴纳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即可能被收回。
鼓励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
我省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小于50年。首期出让年限到期后,会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续期或收回。
鼓励支持新增租赁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租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以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的,承租可以转让、转租和抵押。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企业扩大生产盖房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文件指出,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 ”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企业自身升级改造,现有提高,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闲置一年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土地闲置费
资金要求也越来越高。未按照《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延期付款超过60日,且经催交仍不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单宗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项目)用地经批准长不超过2年缴清。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构成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将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上新闻来源于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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